如今,匱乏的水資源已經成為我國部分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制約因素。在一些地方,為了獲取水資源,人們不惜過量開采地下水,而個別企業向地下含水層排污的事件也時有發生。
地下水超采與污染現象嚴重
多年來,大量開采地下水已成為一些地區,特別是華北、西部干旱半干旱地區解決水資源嚴重不足問題的一條途徑。而如今,地下水嚴重超采和污染的后果已經凸顯,到了亟須治理的關鍵時刻。
據有關媒體報道,全國地下水的年均超采量達到215億立方米,占地下水供水量的20%,地下水超采區的總面積近19萬平方公里。而據北京市水務局公布的數據,從1999年起,北京年均超采地下水5億立方米,已累計超采50億~60億立方米的地下水。
地下水的超采帶來了一系列嚴重的后果。首先是地下水水位快速下降,嚴重的地區每年下降2~7米,地下水深埋超過百米。在北京,連年的超采造成地下水位迅速下降。截至2014年1月底,北京市平原區地下水平均埋深24.5米,與2013年同期相比,下降0.3米,地下水儲量減少1.5億立方米;而與開始超采前的1998年同期相比,地下水位下降12.83米,地下水儲量減少65億立方米。
此外,超采現象嚴重的50多個城市都發生了不同程度的地面沉降,累計沉降量超過200毫米的總面積超過7.9萬平方公里。
除了超采,地下水污染現象也比較嚴重。有媒體報道,我國90%的地下水遭受不同程度污染,其中有64%的地下水污染嚴重。
制定地下水資源保護法規刻不容緩
雖然我國地下水資源已遭受嚴重破壞,但這一現象還沒有引起人們的足夠重視。比如,雖然華北部分區域因超采已經形成地下“漏斗區”,但人們好像還渾然不覺。
事實上,這正是造成地下水資源超采、污染不斷加劇的一個原因。地下水資源具有系統的復雜性、運移的緩慢性、演變的滯后性等特性,這使地下水利用引起的資源與環境變化具有很大欺騙性和隱瞞性。
第二個原因是體制不順、責權不明,造成地下水管理無序。目前地下水實際上由國土資源部和水利部兩個部門管理,兩個系統、兩隊人馬,造成地下水資源的管理自上而下相互掣肘,資源、人才、經費浪費嚴重。
尤其重要的一個原因是缺乏系統性、操作性強的法律制度。雖然我國現行相關法律法規,如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城市地下水開發利用保護管理規定等都有保護地下水資源的內容,并規定了一些原則性的條款,但各個法規之間缺乏有效銜接,無法產生具體、有效的法律效果。在地下水資源管理方面,至今仍存在著立法進程滯后、現行法規規定的權利義務失衡、缺乏操作性、法制體系不完善等問題。
法律法規的制定是實現地下水資源保護的關鍵。在立法中,要對地下水資源保護的基本立法原則進行合理推敲,突出三項基本原則,即污染者負擔原則,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原則,開發、利用與保護、改善的原則。國家應盡快把地下水資源保護法立法工作列入議事日程,重新分配政府各部門間的權責,健全水資源管理體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