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 1-2010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規定在生產中可能突然逸出大量有害物質或易造成急性中毒或易燃易爆的化學物質的室內作業場所,應設置事故通風裝置:
(1)事故通風宜由經常使用的通風系統和事故通風系統共同保證,但在發生事故時,必須保證能提供足夠的通風量。事故通風的風量宜根據工藝設計要求通過計算確定,但換氣次數不宜<12次/h。
(2)事故通風通風機的控制開關應分別設置在室內、室外便于操作的地點。
(3)事故排風的進風口,應設在有害氣體或有爆炸危險的物質放散量最大會聚集最多的地點。對事故排風的死角處,應采取導流措施。
(4)事故排風裝置排風口的設置應盡可能避免對人員的影響:
1、事故排風裝置排風口應設在安全處,遠離門、窗及進風口和人員經常停留或經常通行的地點。
2、排風口不得朝向室外空氣動力陰影區和正壓區。
此外,對于放散有爆炸危險的可燃氣體、粉塵或氣溶膠等物質的工作場所,按照《GBZ 1-2010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的規定,應設置防爆通風系統或事故排風系統。